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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责任险理赔单证介绍

类别 单证名称 获取渠道 相关要求和适用范围
财产险  致保险公司的索赔函 被保险人申请 事实情况填写清楚、损失项目真实、报损失金额合理,被保险人盖章签字。
 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申请 出险原因、出险地点、出险时间、损失情况、施救措施清除被保险人盖章签字。
承保材料(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风险问询表或风险评估、保费收据复印件/或从电脑系统中确认已交费) 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有备份) 应有原件或复印件或能够在公司核心系统查询到。
出险单位出具的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报告 被保险人提供 灾害事故原因清楚,处理过程完整,符合实际。
 财产损失清单 被保险人提供 损失项目清晰、金额合理,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事故证明 应视灾害事故性质由相应权威部门出具,如火灾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自然灾害由气象部门出具、盗窃或恶意破坏由公安部门出具等 应出自相关政府部门。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提供 能够说明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处理结果。
 技术鉴定/技术检测/鉴定证明 技术鉴定部门提供 由政府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
 公估理算报告及材料(需聘请公估公司或专家的案件) 公估公司提供 公估公司根据保险条款、查勘定损请况,结合相关资料,做出明确赔偿结论,向保险人报告。
 现场照片 保险人 进行全方位,有侧重点拍摄,能够全面、真实反映灾害造成损失。
 有关资料(出险时上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帐、存货分类明细帐、领用零配件和原材料的购货发票复印件、受损标的价格构成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被保险人提供 真实、有效、完整。
 原发票和重新购置发票 被保险人提供 真实、有效、完整。
修理部件明细表和修理发票 被保险人提供 修理项目清晰、金额与项目相符。
 施护费用清单及发票 被保险人提供 项目明确、费用合理。
残值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出售发票或证明残值金额的有关材料或协商价值证明等 被保险人提供 计算合理,有相关证明。
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所有文件、资料和单据 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被保险人提出。
责任险 致保险公司的索赔函及第三者(损失方)致被保险人的索赔函 被保险人提供 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全部以书面形式。
承保材料(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保费收据复印件/或从电脑系统中确认已交费) 被保险人提供 提交原始凭证。
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提供 出险原因、出险地点、出险时间、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施救措施清除被保险人盖章签字。
损失清单及费用原始单据(各项索赔费用的发票和明细) 被保险人提供 损失项目清晰、金额合理,损失清单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事故证明 相应权威部门 应视灾害事故性质有相应权威部门出具。
照片(事故现场、伤残者) 保险人提供 进行全方位,有侧重点拍摄,能够全面、真实反映灾害造成损失情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 原始合同。
受损工程或装修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图纸 设计施工方提供 正式文本。
修复工程或装修的施工合同及报价 设计施工方提供 正式文本。
出售品进价发票或价值证明 被保险人提供 原始凭证或复印件。
施救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清单和单据 被保险人提供 项目明确、费用合理。
诉讼材料 受害诉讼方或被保险人提供
消费者协会或法院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决书由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做出,调解书或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做出 消费者协会、司法仲裁机构提供 原始法律文件。
残值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出售发票或证明残值金额的有关材料或协商价值证明等 被保险人提供 计算合理,有相关证明。
第三者人身伤亡所需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处方、诊断记录、休假证明)、伤残鉴定 医疗机构提供
  法医鉴定证明 司法机构提供
  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提供 在医院死亡的,由救治医院出具,否则,由死者长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条件的应复印户口登记簿。
  尸体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提供 不在医院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派法医验尸并出具尸检报告。
  永久性残疾证明 社会劳动部门提供 由救治医院按有关规定出具。对于身体内部的残疾,或有疑点的,应请专业鉴定部门复检。
身份证复印件 有本人或其家庭提供
医疗费用单据 由救治医院出具 提供原始凭证。
 涉及误工赔偿 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  提供索赔人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记录。
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根据案件需要确定 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被保险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