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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止承认的利益。按照通常的分类,保险利益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现有利益

  (二)期待利益

  (三)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多见于责任保险中,比如雇主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责任人对承担的责任享有财产保险利益,当责任发生后,会引起责任人收入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这也属于经济上的损失。

  责任利益通常分为合同责任利益与法定责任利益两种。

  比如物流责任险中,物流公司车辆与三者车辆碰撞,物流公司主责的情况下,造成本车运输货物碰损,对方三者车辆受损。

  物流公司对本车货物属于合同责任利益,物流公司对三者车辆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利益。

  二 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拒赔是否合适呢?

  (一) 保险公司的观点及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回到本文开头案件,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呢?

  1、保险公司认为: 没有 ! 理由如下:

  (1)出险时,保险标的是货物,货物所有权是货主的,不是物流公司的,物流公司没有保险利益。

  (2)如果货主来索赔,保单上,被保险人一栏写的是物流公司,单证与实际不符,货主没有索赔资格。

  (3)本案属于物流公司投保错误,应投保以物流公司责任为标的的物流责任险,而非以货物为标的的货运险。

  物流公司辩称,投保时候并没有人告知要投保货运险,自己需要对受损货物进行赔偿,有损失,保险公司拒赔错误。

  2、分析下物流公司对本案的优势抗辩理由:

  (1)物流公司享有保险利益:按照上文分析,保险利益不仅包含现有利益,还包含责任利益。

  出险时物流公司虽然对货物没有现有利益,但是具有责任利益,需要对受损货物进行赔偿。但是仅凭这一点,可能不足以服众,因此,需要另辟蹊径。

  (2)跳出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机构,对保险条款和承保方式应该有严格的规定,并进行告知。但是,物流公司应投保何种保险,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告知,应承担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合同法分析,认为: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利益的抗辩还要受禁反言以及弃权原则的约束。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以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拒赔,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保险人曾经作出过某种言论或行为,足以构成放弃保险利益抗辩的,可能会得到支持。保险人作出什么样的言论或行为,足以构成放弃保险利益抗辩呢?

  a、保险人如已收取保险费,再主张保险合同无保险利益,则是毫无实质法律权利基础的技术抗辩;

  b、尽管保单缺乏保险利益,但若保险法没有明确禁止无保险利益之人获得保险金的,法院可以把保险金分配给衡平法上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任何人;

  c、即使保险人向无保险利益之人签发保险单,法院仍可能基于信托判决其代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持有保险金。

  因此,按照理论来讲,通过诉讼,法官通过衡平规则,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但是,实务中,比如本案中,物流公司不会因为一块大理石板再去进行费时费力费财的诉讼。

  三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顺利理赔,物流公司投保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物流公司投保货运险险原因:一是一般的货运险保费低于物流责任险保费,二是物流公司真的不了解,货运险和物流责任险的区别。

  1、最简单便捷方式:针对保险公司险种,对应身份选择对应险种投保——

  货主投保货运险,物流公司投保物流责任险。

  2、可灵活操作方式:

  物流公司可以投保货运险,把货主列为被保险人,或者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栏直接写某某物流公司之货主,这种是现在的通常做法。

  弊端:一是需要货主配合提供材料索赔,二是物流公司另面临保险公司追偿,得不偿失。

  3、不建议操作方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接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出险前转让给了物流公司,这时物流公司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情况:实务中一般不会发生,即便容易出现倒签买卖合同的风险,保险公司也很容易识别,因此不建议此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