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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非车险理赔中,小编认为货运险是发生代位追偿最多的险种,这与我国物流运输行业购买货运险的习惯息息相关。目前货运险的购买者多为货主、物流公司(俗称货站),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公司往往不买货运险(含承运人责任险)。

  为什么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不买货运险?小编认为主要两方面原因:

  一是运输公司大多为个人购买货车后挂靠在运输公司,挂靠型运输公司认为自己经营的只是挂靠关系,发生事故后由实际车主(购车人)承担责任。

  二是用车供需关系中,承运人处于弱势地位,物流公司(货站)会要求每发一车货,由车主或者司机将保费缴纳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为物流公司。

  小编认为保险追偿权在2018年是个分水岭,2018年以前,保险公司在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追索权时,大概率是败诉。2018年《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对管辖、主体、取得追索权的时间等等很多方面作出了解释,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追偿胜诉率。

  保险等代位追偿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专业性非常强,老韩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大家明白,我们先讲相应的法条汇总下!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1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2款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高法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8条第2款 保险人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还有2个海上保险案件的高法解释,本文不作阐述。

  保险代为求偿权行使代对象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对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等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保险人知道货值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对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对保险事故不负有合同义务的第三人不是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

  相应判例【(2015)青金商终字第1号】裁判要旨:依据《仓库合同》约定,库区安全责任由被保险人快益点公司全权负责,对应快益点公司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货物发生火灾、水灾、被盗等所产生责任全部由快益点公司负责,被告中远物流不承担责任,不是保险法中代位求偿的对象。

  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家庭成员或其组成部分的范围

  被保险人子公司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保险人不得向其行使追偿权

  相应案例【(2015)民申字第2408号】

  旅行社雇请的旅游车辆公司被视为被保险人旅行社组成人员,不能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

  【(2014)株中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对于实际承运人运输公司的重要意义

  1、对于实际承运人的意义:承运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看被保险是否为承运人,如果不是的话,在签署运输合同的时候,一定备注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由被保险人(物流公司)承担。否则就会依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人后,依据合同违约或者货损侵权,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挂靠公司、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保险人在诉讼时候一定要研究是依据(运输合同)主张合同违约,还是基于货损主张侵权,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结果会大不一样,应诉时,应区别对待。

  3、运输公司如果发生了保险追偿的案件,并不一定是大概率败诉,主要看保险公司掌握了多少证据,运输合同的签署时产生的法律责任等等。

  精粹总结: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是为了防止放纵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真正责任人,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保险人经营的永久存续和盈亏平衡。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取得的权利,而不是约定取得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性质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无区别。同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对被保险人所享有对抗辩权,也可以对保险人行使。

  保险人实际履行了支付保险金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方才获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对象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对家庭成员与组成成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扩大解释组成人员对范围。

  理赔人需注意,以下货运险案件,保险人胜诉概率极低

  1、运输合同约定了,导致货物损坏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且运输合同签署在保险合同之前。

  2、承运人(包含承运司机)为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

  3、保费为实际承认人缴纳,且被保险人已向承认人出具了收取保费凭证。